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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的质量标准

Keywords:室内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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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ime:2013-04-07

  长期在现代建筑物中生活和工作的人群,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病态反应,从而提出了病态建筑(Sick Building)和病态建筑综合症(SBS)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的定义,病态建筑综合症是因为建筑物使用而产生的症状,包括眼睛发红、流鼻涕、嗓子痛、困倦、头疼、恶心、头晕、皮肤瘙痒等。

  调查表明:人们全天有8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因此,SBS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室内空气品质IAQ(Indoor Air Quality)不佳而引起。为此,IAQ问题已成为当今建筑环境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

  ASHERAE62-1989和1989R中,首次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和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等概念。在ASHERAE Standard62-1989R中,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的定义为:空调空间中的绝大多数人(≥80%)没有对室内空气表示不满意,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了公认的权威机构所确定的可能对人体产生严重健康威胁的浓度。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定义为:空调空间中的绝大多数人(≥80%)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而表示不满意。

  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是满足标准定义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因为有些污染物并不产生气味和刺激,如一氧化碳等。由于没有气味,对人也没有刺激作用,不会被人感觉到,但对人的危害却很大。因此,仅用感受到的室内空气品质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引入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在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的条件下,不仅人们感觉舒适,而且,环境中没有异味,污染物也未达到有害水平。

  保持良好的IAQ,就是要使室内气体及颗粒状污染物的浓度低于可接受水平。室内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其他气体、蒸汽、放射性物质、微生物、病毒、病原体和悬浮颗粒物质等。。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为设计、监测和检验室内空气品质提供了依据。标准明确规定: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同时,具体给出了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参数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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